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压力设备CE认证(PED)

压力设备CE认证(PE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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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/68/EU ,简称PED)的CE标志认证已于2002年5月29日起强制执行。欧盟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,因此,该指令的实施理所当然地引起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,从2002年5月29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(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)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。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CE-PED的规定。

根据PED规范,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要求

1. 具备安全性;

2. 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;

3. 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;

4. 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;

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

1. 具备安全性;

2. 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;

3. 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 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;

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

1. 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;

2. 产品使用材料说明;

3. 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);

4. 产品外观图;

5. 产品设计图;

6. 品质系统文件(检验规范)(ISO 9001证书);

7. 材料证明文件(物理及化学特性);

8. 壁厚测试程序(水压, 气压测试…);

9. 说明书;

10.测试报告(可于厂内进行测试);

11.英文使用手册;

12. CE/产品标牌。

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已由97/23/EC 更新为2014/68/EU,新指令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。承压设备指令2014/68/EU(以下简称PED)适用于各类承压设备制造企业,产品覆盖所有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.5bar锅炉,压力容器,压力管道,压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。

新老指令过渡日期如下:

2014.6.27: 新指令发布

2014.7.17-2015.2.28: 第13条过渡

2015.2.28-2015.6.1: 旧指令第9条和新指令第13条可同时使用

2015.6.1: 取消旧指令第9条

2016.7.19: 取消97/23/EC,全部实施2014/68/EU

 

1. 认证模式的改变 Conformity assessment module changes

旧指令97/23/EC 新指令2014/68/EU
A1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with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A2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
B1: EC design examination B: Design type
B: EC type examination B: Production type
C1: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

C2: Conformity to type based on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

plus supervised pressure equipmen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

Remark:

- 由A1模式改变为A2模式增加了认证机构的随机检验的要求。认证机构可以在任意生产流程过程中抽样测试;

- 在旧指令里B和B1分别是型式检验和设计审查,在新指令里两者统一为一个B;

- C1改变为C2同样是增加了认证机构的监督权力。

  新指令认证模式选择如下:

  · Category I = Module A

  · Category II= Module A2,D1,E1

  · Category III = Modules B(design type) + D, B(design type) + F, B(production type) + E, B(production type)+C2, H

  · Category IV = Module B(production type) + D, B(production type) + F,G,H1

2. PED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(PED附录I)

主要内容有:

  - 设计(例如:强度,可靠性);

  - 制造(例如:组件的加工); 

  - 材料: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、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(EMA)、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(PMA)

  - 检验(例如:压力试验,验收);

  - 标记/验收标识(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);

  - 运行指南;

  制造厂商按照PED要求,设计初期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析,以对产品设计提供评估依据。为此应防止组件或容器外壳由于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危险,以及由此使介质外溢等。因此,危险性分析是组件设计的基础。

  承压设备在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安全性,特别是在当制造厂商预料到的或者事先规定的运行条件时,下面所列为应考虑的问题:

  - 危险性的减少或清除(结构总体设计,材料选择,加工);

  - 在危险性得不到清除时,保护措施的应用(主要采用安全装置);

  - 有关在残留危险性运行的讲解(在运行指南中说明);

  所采用的标准必须按下列要求:

  - 经考验的标准;

  - 欧洲材料许用或

  - 专家鉴定许用规定。

3. PED指令风险等级划分(PED附录II)

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,承压设备可分为I、II、III、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。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的工程实践SEP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进行操作。

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,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识。

1) 设备类型

  - 压力容器;

  - 管道;

  - 压力附件;

  - 安全附件

2) 流体状态:气体或液体。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,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(表压)不超过0.5bar,则视为液体,否则应视为气体。

3) 流体组别

  1组 - 危险性流体:易爆炸的、极易燃的、高度易燃的、易燃的(最高许用温度超过闪点)、剧毒的、有毒的、和氧化的;

  2组 - 非危险性流体:1组以外的流体

4)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/公称尺寸DN

5)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

  根据以上信息,参照《风险等级划分依据》制造商可以确定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,然后在选定分类图中,根据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PS 和容积V/公称尺寸DN,标出坐标点,从而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。

  承压附件既可按压力容器也可按压力管道分类,二者中取其相关的一种。当容积和公称尺寸都被认为相关时,承压附件的类别应取其中的最高类别。

  安全附件一般被归为IV类,但是作为特列,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归属于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。 

4. PED指令合格评定方法(PED附录III)

I-IV类设备评估模式选择:

风险等级 批量生产 单件生产
常规检验 质量体系 常规检验 质量体系
I A A A A
II A2 D1或E1 A2 D1或E1
III B(生产型式)+C2 B(生产型式)+E或H B(设计型式)+F B(设计型式)+D或H
IV B(生产型式)+F B(生产型式)+D或H1 G H1

1) 模式A:内部生产控制

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,包括:承压设备的总体描述、设计图纸、强度计算书、采用的标准清单、检验结果、试验报告等。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标志并提供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
2) 模式A2: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

除模式A要求外,由制造商执行最终评定(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),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, 除CE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,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,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。

3) 模式B:EU生产型式检验

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。

除模式A要求外,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。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,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;批准永久性联接(焊接)工艺;验证焊接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;同时,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。授权机构将颁发EU型式检验证书,有效期10年。

4) 模式B:EU设计型式检验

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,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EU生产型式检验。授权 机构将颁发EU设计型式检验证书,有效期10年。

5) 模式C2:型式符合性

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, 在每台产品上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
6) 模式D:生产质量保证

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、最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

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,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,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,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。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,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,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
7) 模式D1:生产质量保证

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。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、最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
8) 模式E:产品质量保证

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
9) 模式E1:产品质量保证

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。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E。

10) 模式F:产品验证

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和指令要求。

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,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;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;产品的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(压力试验)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。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。

11) 模式G:单台验证

制造商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。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,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,检验内容除EU生产形势检验 模式的项目外,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(压力试验)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。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。

12) 模式H:全面质量保证

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、制造、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

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、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,同模式D。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
13) 模式H1: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

除模式H的要求外,还需补充:

  a)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,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,由授权机构颁发EU设计批准证书;

  b)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,对制造商执行的最终评定(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) 执行监督检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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